發布時間:2020-11-23 編輯:中譽鼎力
為有力有序推進綠色礦山建設,陜西省自然資源廳近日印發《陜西省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建立綠色礦山建設評估指標體系。 《辦法》規定,對擬建
為有力有序推進綠色礦山建設,陜西省自然資源廳近日印發《陜西省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“《辦法》”),建立綠色礦山建設評估指標體系。
《辦法》規定,對擬建綠色礦山按百分制進行量化考評。100分的分值劃分為六個部分,包括:礦區環境12分,資源開發方式28分,資源綜合利用18分,節能減排12分,科技創新和數字化礦山15分,企業管理和企業形象15分。綜合得分在85分以上的礦山,方可進入綠色礦山建設名單。
《辦法》指出,新建礦山應在取得采礦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綠色礦山建設方案編制工作,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每年6月20日前將上半年實施方案的編制備案情況,12月20日前將年實施方案的編制備案情況上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,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匯總上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。
綠色礦山申報程序為:礦山企業向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和自我評估報告;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開展評估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,綜合得分在85分以上的,經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,納入本市綠色礦山建設名單,上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;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復核并隨機實地抽查部分礦山后,提出擬列入省綠色礦山名單,向社會公示;大型礦山抽查比例不低于30%,中型礦山抽查比例不低于15%,小型礦山抽查比例不低于5%。
《辦法》明確了六種撤銷綠色礦山稱號的情形:一是礦山關閉、破產的;二是綠色礦山經復查且整改后仍未達到建設要求的;三是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,受到自然資源、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的;四是弄虛作假騙取綠色礦山稱號的;五是礦山主動申請退出綠色礦山名錄的;六是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保留綠色礦山稱號的。
《辦法》還規定,新建礦山未履行采礦權出讓合同中綠色礦山建設任務的,相關采礦權審批部門按規定及時追究相關違約責任;生產礦山不按要求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的、未按實施方案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的,不予辦理礦業權協議出讓、礦區范圍擴大、生產規模提升等采礦權登記事項,限制申請各類財政專項補助資金。(轉載于自然資源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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